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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臺青會章程
無錫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青年委員會章程
(2017年9月7日第九屆九次會長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無錫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青年委員會(以下簡稱無錫臺青會)旨在為在無錫創業與就業的臺灣青年提供學習、交流、聯誼的平臺,同時也是政府部門與社會各界聯系無錫地區臺籍青年的橋梁。無錫臺青會的宗旨:提升成長、創新超越、互助聯誼 。
無錫臺青會屬于無錫市臺協下的一個功能委員會,受無錫市臺協管理與監督。凡持有臺胞證、符合年齡條件、在無錫工作、生活的青年均可申請加入。
第二章 任務
第一條 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咨詢和輔導服務,舉辦有關宣講會、座談會和研討會等;
第二條 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聯系,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組織會員培訓、研討及開展適合青年特點聯誼活動,提升會員綜合素質、增強會員間情感聯系,提高臺青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臺籍青年,并按規定繳納會費,經申請批準,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 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二) 擁護臺青會《章程》;
(三) 熱心公益事業,具有社會責任感;
(四) 年齡在18周歲以上,且45周歲以下;
(五) 入臺青會須提交書面申請《無錫臺青會入會申請表》,經委員會批準;
(六) 如若有超過45周歲或其他特殊情況者,經委員會推薦和批準也可申請加入。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向臺青會反映意見和要求、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 參加臺青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 要求臺青會協助維護合法權益;
(五) 享用臺青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六) 向臺青會推薦新會員;
(七) 會員入會、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臺青會章程,執行臺青會決議;
(二) 按期繳納會費,無故一年以上不繳會費者視同退會,并發函告知;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四) 根據自愿原則,向臺青會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如違反臺青會章程,損害臺青會名譽和利益,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的,予以警告、勸退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臺青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6月舉行一次,大會須有1/2以上會員和干部出席方為有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會員通過的決議為有效決議。
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臺青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審議理事會議所提出有關臺青會章程修訂、增加及刪除之提案;
(三) 民主協商和選舉產生新任會長、理事會;
(四) 審議臺青會經費預決算;
(五) 決定臺青會理事會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九條 臺青會的領導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總干事、功能委員會委員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報市臺協會長會議審批任命。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二年,自每年10月起,可連選連任,限任兩屆。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主要任務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處理臺青會日常工作,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及執行狀況,并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執行狀況方案;
(三) 審批入會新會員或解除會員資格;
(四) 討論會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批評并提出處理方法;
(五) 視情況所需聘請臺青會顧問;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審議章程修改提案,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
(八) 領導理事會內各功能委員會開展工作。
(九) 審議決定或取消功能委員會設立。
(十) 審議決定會長、副會長、總干事、功能委員會委員的聘任。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四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理事會的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會長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場人數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后方可任職,另設副會長一至三名,人選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后產生。
功能委員會的組成由會長推舉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后產生。
前任會長列席理事會議。
第十二條 臺青會會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須具有功能委員會或理事成員的經驗,資深者優先。
(二) 身體健康,精神狀態良好;形象信譽良好;
(三) 任期內最高年齡不超過45周歲;
(四) 有正當職業;
(五) 熱心會務,以身作則。
第十三條 會長的職責: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領導理事會開展工作;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考察推薦會長人選;
(五)代表本臺青會簽署有關重要文檔。
第十四條 副會長的職責:
(一)接受會長委托,行使會長指定的工作任務。
(二)協助會長處理一般事務。
第十五條 總干事的職責:
(一) 主持青年會專門功能小組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理事以及功能委員會成員,提交理事會決定。
(三) 處理青年會內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臺青會經費來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費):
(一) 會費按年繳納,年費:300元/年;
(二) 會員及海內外人士和社會的自助、捐贈;
(三) 在市臺協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政府資助;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臺青會經費開支:
(一) 臺青會開展業務活動支出;
(二) 臺青會全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其它按規定享受的待遇;
(三) 臺青會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設施及用品支出;
(四) 經理事會研究同意開支才項目。
第十八條 本會執行市臺協財務管理制度。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后施行,并報無錫市臺協備案。
第二十條 本章程適用于加入無錫市臺協臺青會全體會員。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觸之處,按國家的法律、法令、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無錫市臺協臺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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