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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課堂
知識產權篇——不配合法院證據保全可能被直接認定敗訴 |
發布者:無錫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發布時間:2017-11-16 10:09:19 點擊次數:5427 關閉 |
——原告鼎海精機無錫有限公司與被告Y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裁判要點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有權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作為被訴侵權人,應尊重人民法院的相應決定并積極配合完成相關保全內容。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法院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如果被訴侵權人舉證證明自己實施的是與專利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相同或等同的技術,以免除侵權責任。
審理法院及時間 一審: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11月。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1月。
基本案情 原告鼎海精機無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海公司)訴稱:其享有得“烘烤設備的自動翻轉機構”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201020275318.8。2012年初,發現Y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許諾銷售、銷售涉案專利產品,侵犯其合法權益,請求判令Y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行為、銷毀侵權產品;2、賠償其經濟損失6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3萬元;3、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被告Y公司(無錫臺資企業)辯稱:其不存在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行為,請求駁回鼎海公司的訴訟請求 。 法院經審理查明: 鼎海公司于2011年8月3日獲得“烘烤設備的自動翻轉機構”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201020275318.8,發明人為鄭武。該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 2012年4月2日,Y公司員工在Y公司3號車間內拍攝了模型燒全自動生產線設備及零部件照片36張。2012年5月7日,鼎海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Y公司制造的模型燒全自動生產線設備產品進行證據保全,一審法院依法裁定予以準許。2012年5月11日,法院對Y公司制造的模型燒全自動生產線設備產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Y公司表示其公司制造了與涉案專利類似功能的生產線設備,但并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同意配合法院證據保全工作,并不允許執行人員現場勘驗、拍攝涉案產品。2012年6月14日,法院再次聯系Y公司,要求其配合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仍然遭到拒絕。鼎海公司在審理中申請法院依據證據規則推定Y公司存在侵犯涉案專利的行為。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Y公司認可其公司制造、銷售了與涉案專利類似功能的生產線設備,鼎海公司提供的Y公司車間照片亦足以印證,并部分顯示了與專利權利要求相同的技術特征。Y公司雖然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支持。Y公司對其制造的生產線設備是否與專利相同應當是明知的,但在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過程中拒不配合,且在合理期限內仍拒絕配合。鑒于法院無法進行完整、正常的技術比對的原因系Y公司阻撓法院證據保全工作所致,且鼎海公司主張適用證據規則進行不利推定,據此可以推定Y公司制造的模型燒全自動生產線設備落入了鼎海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并判決Y公司賠償鼎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萬元。 Y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證據保全,同意到使用現場進行技術特征比對,并提供了公開日為1993年12月的日本專利文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一審法院推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適當。作為訴訟當事人,應尊重人民法院的相應決定并積極配合完成相關保全內容。而本案中,Y公司一再拒絕法院對其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其行為已構成訴訟妨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在無法進行保全的情況下,依法進行推定合法合理。二、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Y公司提供的日本專利,在1993年12月已經公開了與Y公司制造的設備基本相同的技術方案,而唯一不同之處為一個是模具與鏈條相連接并與之一起運動,另一個是模具沿導軌移動,構成實質相同。因此可以認定Y公司的設備使用的是現有技術。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因Y公司二審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其制造銷售的產品未侵犯涉案專利權。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鼎海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注解及風險提示 本案Y公司在二審中實現逆轉,但是案件的審理體現了專利糾紛審判中兩個重要的問題。 一是專利侵權的舉證責任和法院保全問題。鑒于專利侵權等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特殊性,權利人很難取得直接的,第一手的侵權證據。而被訴侵權人作為直接制造、銷售或使用相關產品的一方掌握直接的產品證據。因此,當權利人提供初步的涉嫌侵權的證據后,有權申請法院采用證據保全等措施,調查相關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作為被訴侵權人,應尊重人民法院的相應決定并積極配合完成相關保全內容。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中,Y公司無正當理由,多次拒絕配合法院證據保全工作,一審法院據此推定Y公司的產品落入專利保護范圍。在沒有新的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合法的,也被終審判決所肯定。因此,其提示廣大企業或個人,在訴訟中應當積極配合法院合法要求,盡力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意見,否則可能遭受不利的推定。 二是專利審判中的現有技術抗辯問題。這是專利糾紛中重要的審理內容之一,F有技術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舉證證明自己實施的是與專利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相同或等同的技術,以免除侵權責任,是被控侵權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應訴措施。即如果被訴侵權的產品使用的是一種在先技術方案,則被訴侵權人不構成專利侵權,可以繼續生產、銷售或使用。本案中,Y公司認識到其在一審中采用了不當的應對策略,在二審審理中積極舉證,并成功在一個早先的日本專利中,發現了與其產品基本相同的技術方案。最終二審法院采納其意見,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是現有技術,并改判駁回原告鼎海公司的訴訟請求。
作者:江蘇海輝律師事務所 朱佳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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