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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
仲裁指南及常見問題
☆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是經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根據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訂立的仲裁協議,將該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對該糾紛作出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裁處的活動。
☆什么糾紛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答:民商事糾紛(包括涉外)均可仲裁。包括買賣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行紀合同糾紛、居間合同糾紛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都可以申請仲裁。
☆涉外經濟糾紛能否由國內仲裁機構仲裁?
答:依照《仲裁法》的要求設立的中國仲裁機構可以受理進出口貿易糾紛、國際貨物運輸糾紛及其他涉外經濟合同糾紛。
☆申請仲裁須符合什么條件?
答:申請仲裁須符合的條件為: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申請人申請仲裁應遞交什么材料?
答:仲裁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應遞交下列材料:仲裁協議(或含仲裁條款的合同文本)、仲裁申請書及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什么是仲裁協議?
答: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表示愿意將其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書面協議,可以單獨簽訂,也可以在合同中作為一個條款簽訂。
☆如何來簽訂仲裁協議?
答:1、使用標準格式文本時,可以在合同中爭議解決方式條款中填入仲裁委員會名稱,如在空格內注明“無錫”字樣,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應清楚明確,不會發生歧義。
2、自制合同的,可以參照標準格式擬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并按照上述方式達成仲裁協議。
3、在民商事行為發生前未訂立仲裁協議的,可以日后的業務往來中訂立諸如還款協議,出具收條、收據,達成會議紀要、處理意見等時,在其中寫上仲裁條款,如:“雙方對此協議如有爭議由無錫仲裁委員會仲裁!
4、雙方可單獨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訂立仲裁協議。例如:“我們雙方愿意將相互間關于 的爭議,提交無錫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是我國《合同法》確立的有權對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對經濟民事權益爭議進行裁判的兩大法定機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強制力。
☆仲裁裁決何時生效?
答: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選擇仲裁方式有以下好處?
答: 選擇仲裁方式有如下好處:①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仲裁沒有級別、地域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機構;當事人可以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選擇仲裁 員以及仲裁事項、內容;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陳述主張,處分自己的權利。因此,仲裁內容易被當事人接受和執行。②仲裁以寬松和諧的氣氛,盡可能地彌補當事人 之間因糾紛產生的裂痕,不傷和氣,加之仲裁多為公正權威人士,有利于當事人今后繼續合作。③仲裁過程靈活有效。仲裁庭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主持庭外調解,也可 以進行庭審調解。不能達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裁決。在適用法律時對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仲裁庭有權根據商業慣例、誠實信用及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 裁處。④節省當事人的費用和時間。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即生效。⑤高素質人員辦案!吨俨梅ā返谑龡l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 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一般來自于諸如金融、工商、房管、科技、城建、外經貿、司法、律師等社會各界,學歷較高,工作年限較長,本專業知識豐 富,精通法律并富有實際處理糾紛的經驗。⑥保持當事人良好的商業信譽和保護其商業秘密。仲裁以不公開審理制度為原則, 既可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又可維護當事人的信譽。⑦執行范圍大。中國是《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即1958年《紐約公約》)的締約國。 因此,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僅可以在本國執行,還可以在142個國家(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
示范仲裁條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無錫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立案應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標的金額50萬以下提交三份,標的金額50萬以上提交五份)
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電話、郵編等,單位則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與職務、聯系電話、郵編等。
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項及事實與理由。
申請書應用藍色或黑色的鋼筆或簽字水筆書寫,也可打印,但不能用紅色、黃色等其他顏色書寫,也不能用圓珠筆、鉛筆、毛筆等書寫。
申請人是個人,申請書末尾應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是單位,申請書末尾應蓋單位公章,公章及簽名應為原件,不能復印。
二、仲裁協議(提交一份)
仲裁協議包括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單獨簽訂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簽訂的仲裁條款。
三、當事人身份證明(提交一份)
申請人是個人,應向本會提交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需要證明夫妻關系的,還應提交結婚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同時應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
當事人中的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除應向本會提交該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外,還應同時提交該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
申請人是單位,應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同時應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
申請人應預先核查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工商登記資料(單位),并向本會提交相關原件。
四、代理人授權委托書(提交一份)
申請人可聘請律師或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作為案件代理人,是否委托代理人由當事人自愿選擇。
代理人參加仲裁,需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書中應明確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及具體代理權限(詳見授權委托書范本,不能僅寫“全權代理”),同時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資料。
授權委托書末尾應由授權人本人簽名,或授權單位蓋章。
五、證據材料及證據清單(標的金額50萬以下提交三份,標的金額50萬以上提交五份)
提交的證據,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據清單中應對提供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證明內容作簡要說明,簽章并標明提交日期。
注:上述標明的提交份數,均指對方當事人為一人時,如對方當事人超過一人,則每超過一人增加提交一份,以此類推。
仲裁流程圖
無錫仲裁委員會受理費收費辦法
根據《無錫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規定,仲裁受理費按以下標準收。
。1)1000元以下的,為100元;
。2)1001元至50000元的,為100元加爭議金額1000元以上部分的4%;
。3)50001元至100000元的,為2060元加爭議金額50000元以上部分的3%;
。4)100001元至200000元的,為3560元加爭議金額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200001元至500000元的,為5560元加爭議金額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6)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為10060元加爭議金額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7)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為15060元加爭議金額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仲裁受理費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處理費由申請人按受理費的10%-30%預付,其不足的部分按實際支出補繳。案件處理費包括以下開支:
。1)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和誤工補貼;
。3)咨詢費、鑒定費、勘驗費、翻譯費用等;
。4)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5)其他應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
仲裁咨詢區
1.生效裁決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
你好:
仲裁裁決需到被執行人所在地或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財產保全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你好:
各地法院對財產保全材料的要求不盡相同,建議當事人查詢法院網站或直接向法院咨詢,了解相關信息。
無錫地區的財產保全,需要準備以下材料(僅供參考,具體以法院規定為準):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和擔保書。財產保全申請書中應當注明保全財產線索。具體而言,保全現金賬戶的,需要提供自然人/單位名稱、賬號和開戶行;保全房產的,需要提供當地房屋地址和房產證,房主身份證明文件;保全其他不動產的,需要提供不動產地址和相關產權信息。
擔保書中應當注明擔保財產線索。擔保人為法人的,需提供自身最新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需加蓋擔保人公章)和最近一年的財務審計報告;擔保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證和對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
3.如何申請財產/證據保全?
如何申請財產/證據保全?你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立案要如何準備材料?
你好:
立案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①仲裁申請書。自然人須親筆簽名/法人或其他組織須加蓋公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②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所有證據材料應當編好頁碼及證據序號,并注明提交日期;
③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組織須提供經過最新年檢的企事業證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人須提供有效的身份證復印件
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
④授權委托書。列明委托事項和具體代理權限,委托人須簽名、蓋章,并注明授權日期,不得套用訴訟授權委托書格式;
⑤被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⑥其他輔助性材料。
以上材料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均需一式五份提交;如為爭議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提交;若當事人超過兩人,則需在前述規定基礎上增加相應的份數。
下載示范格式文本,請點擊:(地址另附)
案件爭議金額明確的,計算仲裁費用可直接使用首頁計算器計算
案件爭議金額不明確的,計算仲裁費用請電話咨詢立案室0510-82729080
5.為什么說仲裁是解決爭議的優選方式
仲裁是當今國際上受到廣泛歡迎并普遍運用的一種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方式。仲裁制度起源于商人之間的約定,它的所有程序都是為了高速、靈活地解決經濟糾紛而設計的。對于當事人來說,仲裁可以列為優選方式是由仲裁的以下特點決定的:
一、速度比較快。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點,即裁決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并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 訴。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而且由于仲裁采取了比較靈活的審理制度,每一個案件的審理期限相對較短,比如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審理期限只有二個月, 因此使得糾紛的解決更加快速,避免了當事人陷于曠日持久的紛爭之中。對于企業來說,“時間就是金錢”,節約了時間也就是節約了爭議解決的成本,縮短了資金 周轉期,提高了資金利潤率。
二、裁決質量比較高。仲裁員多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他們擁有豐富的行業知識,也懂得與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慣例,具備多年的實踐經驗和仲裁經驗,所以他們仲裁案件時能聽得懂、看的清、裁得準,使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糾紛能夠公平及時得到解決。
三、開庭氣氛比較寬松。仲裁是專家斷案,開庭時態度和善,尊重當事人的意見,所以氣氛不會很緊張,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發表自己的意見。仲裁為當事人參加好 開庭,行使自己的權利創造了一個寬松友好的環境。而且調解是仲裁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開庭時仲裁員會耐心作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促使雙方以協商一致的方式 解決糾紛,達到了“雙贏”的效果。
四、仲裁程序比較靈活。和其他解決爭議的方式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比較靈活,保證了在時間上的快捷。比如在送達問題上,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了多種方 式,可以直接發送當事人,也可以以掛號信、特快專遞、傳真、電報、公告等方式送達,既保障了當事人的權利,又節約了時間。另外,由于當事人可以充分決定自 己的仲裁事務,使得仲裁程序比較機動,也節約了當事人的爭議解決成本,當事人可以協議決定省略某些程序,比如被申請人可以放棄答辯期、雙方可以協議申請提 前開庭等,這樣可以提前解決爭議,有些案件甚至在一天之內就作出了裁決。
五、當事人權利比較多。仲裁庭對案件進行裁決的權力來源于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事前或事后約定有仲裁協議的,仲裁委員會才可以受理案件。仲裁中當事人有充 分的權利來決定自己的事情,包括確定仲裁的機構、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構成、以及仲裁運用的法律和語言。當事人還可以自己和解或要求仲裁庭進行調解,并要 求仲裁庭制作裁決書。
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點,因而也產生了收費較低,結案較快,程序較簡單,氣氛較寬松,當事人權利較多等優點。因此仲裁也成了當事人樂于選擇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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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仲裁員
本會受理之仲裁案件,雙方當事人均有權依照本會仲裁規則在本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范圍內選定審理案件之仲裁員,當事人選定仲裁員應按照本會現行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方為有效,F提示如下:
a. 國內普通仲裁程序(三人仲裁庭)
爭議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除非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均由三人仲裁庭進行審理,雙方當事人在本會仲裁員名冊內可以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首席仲裁員即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共同選定。
b. 國內簡易仲裁程序(獨任仲裁庭)
爭議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由獨任仲裁員進行審理,該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在本會仲裁員名冊內共同選定。
如遇仲裁員更換、程序變更等情況,可依照《無錫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相關規定重新選定仲裁員。
無錫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
(1997年12月26日無錫仲裁委員會一屆二次會議通過)
一、仲裁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無錫仲裁委員會章程》,嚴格執行《無錫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二、仲裁員應當以事實以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
三、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四、仲裁員接受案件后,應當認真、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和材料,做好審理的準備工作。
五、仲裁員開庭審理仲裁案件,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在雙方爭議的主要事實未查明前,不得對案件過早做出結論。
六、仲裁員經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同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辦公地點進行。未經仲裁庭或仲裁委員會同意的,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交談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七、仲裁員應對仲裁案件保守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審理過程、仲裁庭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秘密等內容。
八、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仲裁法關于回避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動請求回避: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代理人的近親屬;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ㄋ模┧阶詴姰斒氯、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其他關系”系指:
。ㄒ唬⿲τ诔修k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ǘ┡c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ㄈ┰位蛘攥F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的;
。ㄋ模┮蚪榻B案件收受好處的;
。ㄎ澹┢渌赡苡绊懝俨玫氖马。
九、仲裁員審理案件時,應當服裝整潔、語言規范、謙遜有禮。
十、在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否則不得作出裁決。
十一、仲裁員應當在審理終結后及時合議,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文稿應當由首席仲裁員負責安排草擬;如有需要,可以請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提供協助和服務。
十二、仲裁員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自己的詳細通訊聯絡資料,如有變動,應及時向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變更。
十三、仲裁員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供每年中可進行仲裁工作的時間表,在該期間內不得無故拒絕擔任仲裁員或無故不參加案件審理工作。
十四、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有權將其解聘或者除名:
。ㄒ唬╇[瞞應當回避的事實、對案件審理產生不良影響的;
。ǘ┢溉纹趦葻o正當理由三次拒絕接受當事人選擇或仲裁委員會指定的的;
。ㄈo正當理由三次不到庭審理案件的;
。ㄋ模﹩为殨姰斒氯,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聘任期內無正當理由三次不參加仲裁委員會安排的義務性活動;
。ㄎ澹┢渌绊懝俨玫幕顒。
十五、仲裁員需要以仲裁委員會名義對外參加有關仲裁的會議或活動,發表文章或作講演,必須事先得到仲裁委員會的同意。
十六、仲裁員可以隨時向仲裁委員會或其辦公室提出工作上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無錫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辦案規范
一、庭前工作
1.仲裁員在接到仲裁委辦公室人員的通知后,應盡快安排時間進行閱卷工作,了解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了解 當事人、代理人的情況,自查是否與一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存在本會仲裁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回避情形,若存在應主動向仲裁委辦公室承辦人員提出。若不存在回避 情形,應簽署仲裁員聲明書并對已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以下程序審查:
。1)當事人雙方有無約定本會仲裁;
。2)當事人請求仲裁的事項是否屬于本會仲裁規則規定的受案范圍;
。3)申請人是否屬于合格的當事人;
。4)當事人是否有委托代理人,相關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手續是否完備;
2.經程序性審查認為可開庭的,應確定開庭日期,除少數疑難復雜案件外,開庭應當定在答辯期滿后的15日內進行,如果被申請人明確表示不作書面答辯或答辯期滿前已經答辯的,也可在答辯期滿前開庭。
3.首次開庭的時間按照本會仲裁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規定,應按規定的期限(加上送達期限)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
4.開庭前,合議庭成員(獨任仲裁員)不對案件作實質性審查,不自行調查收集證據材料。對專業性問題需鑒定、審計的,應及時交由法定鑒定部門或有資質的部門鑒定,委托審計部門審計。
5.開庭前,首席仲裁員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審核雙方提供的各種材料,了解案情,審查證據,掌握爭議的焦點和需要開庭調查辯論的主要問題,擬定開庭提綱,并合理分配在開庭過程中各自需要進行的工作。
二、開 庭
1.仲裁員、書記員、當事人各自入席,書記員宣布仲裁庭紀律。對需要出庭作證的證人,安排其到休息室等候仲裁庭通知。
2.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應依次核對出庭當事人的身份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與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然后詢問當事人對對方的出庭人員有無異議。經核對無誤和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首席仲裁員宣布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
3.當事人或其他仲裁參與人沒有到庭的,首席仲裁員(獨任缺席裁決的應宣讀向缺席當事人送達開庭通知書的送達回證及其寄送憑證并闡明缺席裁決的法律依據。
4.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并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如有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的,應依次宣布其名單。
5.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詢問當事人有關參加仲裁的權利和義務的通知書有無收到。(即仲裁員和仲裁庭選定書、仲裁庭組成通知書),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當事人提出申請回避的,應當宣布休庭。
當事人申請回避理由不成立的,由首席仲裁員在重新開庭宣布予以駁回。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成立,決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員宣布延期進行仲裁并告知當事人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首席仲裁員時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會議決定,首席仲裁員、仲裁員的回避,由本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的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員決定。
當事人對申請回避所作的決定不服,可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本案的仲裁。
三、仲裁庭調查
1.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宣布仲裁庭調查開始,講明調查階段主要是審查、核實證據,查清事實;告知當事人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回答仲裁庭提出的問題。調查的程序依如下順序進行:
。1)由申請方陳述具體的仲裁請求和理由;
。2)由被申請方針對申請方陳述的具體仲裁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反請求成立的,獨任仲裁員或合議庭應決定合并審理。并告知其在15日內繳納仲裁費用及到期不繳納仲裁費用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并由申請方進行答辯;
。3)首席仲裁員可根據審閱仲裁材料及申請方的陳述與被申請方的答辯歸納出本案爭議焦點,明確仲裁庭調查重點;
。4)申請方出示證據,被申請方進行質證,被申請方出示證據,申請方進行質證;
。5)證人出庭作證后,應征詢雙方當事人對證人證言的意見,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及仲裁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6)對勘驗人、鑒定人的勘驗筆錄、鑒定結論應當當庭宣讀,由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向勘驗人、鑒定人發問。
。7)對經過當事人質證的證據,可以當庭對其效力作出認定的,由首席仲裁員認證,并說明理由。
2.仲裁案件存在多個獨立存在的事實或多個仲裁請求的,應要求當事人逐項陳述事實和理由,并分別對各個事實和請求進行調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互相發問。
3.雙方當事人爭議事實查清后,首席仲裁員應當詢問雙方當事人有無新的證據提出,申請方的仲裁請求或被申請方的反請求有無變更。當事人重復陳述的,首席仲裁員應當及時提醒或制止。
4.案件的事實清楚后,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調查結束。
5.當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證據或者合議庭認為事實尚未查清,確需仲裁庭補充調查、收集證據或通知新的證人到庭,重新鑒定、勘驗,因而需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的,應告知其在限定期內提供。
四、仲裁證據
1.當事人應當對自已的主張提供證據,沒有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能成立的仲裁請求和事實,仲裁庭不予支持和認定。
依照有關規定應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應在最后一次仲裁庭辯論結束前向仲裁委員會提供。在此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當事人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舉證的,承擔主張不成立的責任。
2.當事人在開庭前提交的證據材料原件,仲裁庭或仲裁事務部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份數和頁數,由仲裁員或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 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公章;開庭時提供的,則應記錄在卷。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系復制件的,應與原件進行核對,并在該復制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 字樣,同時簽署經手人的姓名和核對時間。
證據材料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損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在當事人提出調查證據的要求,并提供該證據的線索后,仲裁庭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
。1)因證據被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占有,致使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
。2)當事人因身體健康或失去人身自由等限制不能自行收集證據,又無力委托仲裁代理人的;
。3)仲裁庭認為需要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的。
4.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及提出的仲裁請求,明確表示認可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判決或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裁決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5.凡是據以定案的證據材料,不論是當事人舉證材料,律師調查材料,還是仲裁庭依法收集的材料,均應在仲裁庭開庭時質證。當事人已經向仲裁庭提供的證 據,應當由本人宣讀,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宣讀的證據,可由其仲裁代理人宣讀,未委托仲裁代理人的,可由仲裁員代為宣讀。
仲裁庭自己收集的證據,由仲裁員宣讀,當事人分別質證。
6.當事人協議公開仲裁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當事人提交仲裁庭的,仲裁庭不能公開出示,但可與對方當事人核對,對方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
7.證據出示后,其真實程度、證明力的大小及與證明對象的關系等,應由對方當事人當庭質證,未經當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8.舉證、質證應采取逐項分層次的方法進行,當事人主張某一事實并出示相關證據后即可就該爭議事實和證據進行質證,一項事實質證完畢,再進行下一項事實的質證。
9.就同一事實,一般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首先舉證,經過質證其效力被確認的,轉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予認定;提供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
10.對經過當事人質證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當庭對其效力作出認定:
。1)一方提出的證據,對方承認的,可以確認其有效;
。2)一方舉證,對方否認,但又舉不出相反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亦提不出否認的合理理由,可以確認其有效;
。3)反駁的證據足以推翻對方證據,對方又提不出新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可以確認反駁證據有效;
。4)與案件無關、取得方式不合法、虛假的證據和與原件不符的復制件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11.當事人對經過質證的證據表示認可,休庭后或裁決前反悔,但提不出新的有力證據的,以開庭質證過證據為準。
12.對開庭質證出現重大分歧,一方當事人要求補足證據或申請重新鑒定、勘驗,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決定休庭。需要延期開庭仲裁和責令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情況有:
。1)雙方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又不足以反駁對方,難以認證的;
。2)一方當庭提出新的證據,對方提出合理的理由要求休庭補足證據的;
。3)經開庭質證未果,一方要求補足證據或申請重新鑒定、勘驗的,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的。
13.對單一證據,主要審查以下幾方面,以確認證據效力:
。1)取得證據的方式是否合法;
。2)證據形成的原因;
。3)證據的形式是否完整;
。4)提供證據的人的情況及其與本案的關系;
。5)書證是否為原件,物證是否為原物;復印件或復制品是否與原件、原物相符合。
14.對數個證據之間效力的確認采用下列方法:
。1)根據證據的種類確認:物證、歷史檔案或和作過公證登記的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效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2)根據證據的數量確認: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其效力大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3)根據證據的來源確認:原始證據的效力大于傳來的證據;
。4)根據證人的智力狀況、知識經驗和專業技能等確認:智力狀況、知識經驗和專業技能好的證人證言,其效力大于智力狀況、知識經驗和專業技能差的證人證言。
。5)與一方當事人有親朋關系或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有利于該當事人的證言,效力低于一般證言。
15.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
。1)未成年人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有密切關系的證人出具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3)沒有其他證據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16.持有物證、書證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該證據,如果該證據的內容對持有證據的人不利可以推定對方當事人的與該證據有關的主張成立。
17.當事人提供的證人在仲裁庭通知的開庭日期內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18.開庭不能查清案件事實的,應當再次開庭。仲裁庭對本次開庭情況應當進行小結,對開庭已經確認的證據歸納總結,并指明下次開庭審查的重點及當事人所應提供的證據。
19.第二次開庭時,不再重復已經進行過的程序和已經調查、質證并確認的證據,只就未進行的事項繼續調查。
20.對證據效力的確認,首席仲裁員應征求仲裁庭其他仲裁員的意見,
21.仲裁庭對當事人所舉證據不能當庭確認時,應作出休庭待查或指定當事人限期補充提供證據的決定。決定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并記錄在卷。
五、出庭作證
1.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供證人或證人線索,仲裁庭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情況通知證人直接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仲裁庭應派員會同雙方當事人一起去錄取證言,拒絕同去的,不影響證言的效力。
2.證人出庭作證的,仲裁庭在核對證人姓名、年齡、職業等基本情況后,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及作偽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首席仲裁員應首先問清楚證人作證的內容、證明什么事實,如證明的事實與所仲裁案件有關即由證人就其所知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進行陳述。陳述完畢,告知雙 方當事人及仲裁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對證人進行誘導式發問的,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要求予以制止,異議成立的,首席仲裁員應予制 止,異議不成立的,由當事人繼續發問。證人認為所提的問題與證言無關,可申請不予回答;是否準許,由首席仲裁員決定。
4.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出庭作證,僅提供書面證言。
。1)年邁體弱或殘疾人行動不便,無法出庭作證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的;
。4)因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未出庭的證人證言經質證后如不能認證,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5.需要鑒定的專門性問題如當事人沒有鑒定或單方鑒定,另一方有異議的,交由仲裁庭指定的有關鑒定部門鑒定,同時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要的證據,當事人拒絕的不影響鑒定結論的效力,兩個以上鑒定單位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相同的,仲裁庭具有依法審查確認權。
6.需要實地鑒定的物證和現場,合議庭可邀請有關部門或專家進行勘驗,并派員會同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代理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7.仲裁庭依職權獲取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可以要求該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出庭作證。在當事人提出合理質疑或反證,而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未出庭質證予以排除或雖已出庭質證但不能排除的情況下,該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不得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8.證人出庭作證的住宿費、交通費、誤工損失等,仲裁庭應負責要求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也可以先承擔后再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六、仲裁庭辯論
1.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宣布仲裁庭辯論開始,當事人及仲裁代理人應就案件爭議的事實、是非曲直、法律適用、責任劃分等問題展開辯論。
2.雙方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只是在責任承擔上有爭議,開庭時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辯論。
3.仲裁庭辯論按照申請方、被申請方的先后順序依次發言。第一輪辯論結束后,當事人要求繼續進行辯論的,可以進行下一輪辯論,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根據情況提醒當事人不得重復前一輪的內容。
4.當事人應本著實事求是,以理服人的態度進行辯論,對于當事人在辯論中帶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或內容重復的發言或在枝節問題上糾纏不休的辯論,仲裁庭應及時提醒或制止。
5.仲裁庭辯論時,仲裁員不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與當事人辯論。應根據辯論進程情況,及時提出指導辯論的意見。
6.辯論中,發現事實沒有查清的,仲裁庭可以恢復調查,查清后再進行辯論。當庭查不清的,可以說明理由,延期仲裁。
7.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宣布仲裁庭辯論終結后應依次征詢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最后意見。
七、和解與調解
1.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而無需進行上述仲裁程序,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不能自行和解或和解后反悔申請仲裁的,在經過仲裁庭調查和辯論后,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可以主動進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 解,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休庭后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在該協議上簽名或蓋章,由仲裁庭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雙方當事人達 成協議后當即就可履行完畢的,雙方當事人、仲裁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即時履行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4.雙方當事人拒絕調解或經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休庭,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
八、合議與裁決
1.在經過仲裁庭調查、辯論階段且雙方當事人不能調解達成協議或在調解書簽收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對仲裁案件進行合議,及時作出裁決。
2.評議案件時,合議庭應對案件的性質、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是非責任、適用法律及處理結果等進行全面審查判斷,作出結論。
3.合議庭合議案件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并據此作出裁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4.案件經合議庭評議,認為可以作出裁決的,應當當庭作出裁決,屬缺席裁決的,也應當當庭作出裁決。當庭裁決的內容應包括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適用的法律依據、裁決的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5.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庭裁決的,應當在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裁決書。不能當庭裁決的,首席仲裁員應當宣布另定日期裁決。裁決書由仲裁名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6.評議中如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而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仲裁庭收集證據的,可以決定再次開庭。由首席仲裁員宣布再次開庭的理由和時間,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的,限期舉證。
7.對于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仲裁庭成員之間爭議較大,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約請有關專家評議討論。
8.開庭或裁決宣布結束后,由首席仲裁員告知當事人當庭或在5日內閱讀開庭筆錄,然后宣布閉庭。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閱讀開庭筆錄后,認為記錄無誤 的,應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說明情況附卷。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錯誤,申請補正的,允許在筆錄后面或另頁補正。
九、附 則
1.仲裁案件處理完畢后,仲裁員應按要求將案卷材料整理歸類后交仲裁事務部工作人員裝訂歸檔。
2.仲裁庭的書記員由仲裁委員會仲裁事務部工作人員擔任,書記員除負責開庭記錄外,還必須承擔仲裁案件的有關文書通知裁決書送達,聯絡仲裁員以及其它與案件仲裁有關的事務。
3.本仲裁程序的有關內容,仲裁庭可以視案件的具體情況有選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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