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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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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協章程
無錫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無錫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TAIWAN COMPATRIOT INVESTMENT ENTERRISES ASSOCIATION OF WUXI。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無錫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 法》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自愿組成的聯合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為會員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相互間的聯誼交流和合作,共同為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繁榮貢獻力量。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無錫市民政局社團處。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無錫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本協會自覺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 本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是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東亭友誼南路88號三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會員間的聯誼和企業經營交流合作,通過互訪觀摩、研討分享、管理講座等,幫助會員提高生產經營水平;
(二)舉辦政策法規宣導講座,宣傳國家法令法規、新政措施,傳遞經濟信息、產業動態,引導會員自覺守法、正規經營,把握形勢,發展壯大;
(三)溝通協調會員與各有關部門的聯系,反映會員生產經營、居住生活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協助當地與臺灣之間開展經貿合作交流,促進兩岸經濟繁榮;
(五)舉辦社會公益活動、健康興趣團體活動以及家屬聯誼活動等,豐富會員在錫的生活。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體。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單位會員應是臺灣企業或個人直接或間接在無錫投資,并經工商注冊或登記的法人。個人會員應是在無錫投資的臺灣同胞本人或其代理人、在臺資企業或其它企業擔任高級職務的臺灣同胞。特邀會員指為有利于開展工作,協會可邀請相關單位領導和社會知名人士作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所屬區域聯誼會審批通過;
(三) 所屬區域聯誼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由所屬聯誼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存查,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審議理事會提交的章程及其修改提案;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審議理監事會提交的理事、監事、負責人的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
本協會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協會70%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會長、監事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等額選舉不低于1/2;差額選舉不低于1/3;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數(或者會員代表)的16%,由各聯誼會按比例推舉。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愿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積極努力;
(二)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工作能力;
(三)投資的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個人無不良從業記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協會,報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會長會議提交的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方案;
(二)審議會長會議提交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方案;
(三)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審議會長會議提出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審議會長會議提交的章程及其修改方案,提交會員大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審議會長會議提交的會費標準及其修改方案;
(十二)審議會長會議提交的理事、負責人的產生辦法方案,提交會員大會;
(十三)審議會長會議提交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可視需要增設常務副秘書長一人。
會長由理事會推舉,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長任期屆滿,經選舉可連任一屆。依據協會實際狀況,若需再連任,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同意。
為了便于組織聯系和開展活動,協會在各縣(市)、區設立聯誼會,接受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指導。聯誼會會長和理監事由各所在地區會員協商推選,聯誼會會長具備市臺協常務副會長身份。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2/3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本協會日常重大事項由會長會議決定。會長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出席對象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以及監事長。
會長會議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擬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方案,提交理事會
(二) 提名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提交理事會;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向理事會提交方案;
(四) 審議通過內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提交理事會;
(五) 擬定會費標準及修改方案,提交會員大會;
(六) 審議季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 擬定協會理事、負責人的產生辦法方案,提交會員大會;
(八) 決定其他章程未明定的重大事項。
會長會議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副會長及以上人員,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特殊情況下,會長會議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經會長或者50%的副會長以上職級干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長會議。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人數為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4%。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常務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推舉,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擬定協會監事的產生辦法方案,提交會員大會;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負責人(包括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當地臺資企業和臺商中有一定威望;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的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監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理事會中按一定比例推選。
為了便于協會聯系政府有關部門,更好地為會員提供服務,協會聘請所在地人民政府臺灣事務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理事會中相應負責人職務。
負責人的選舉和聘請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從理事會成員中選任。
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會長會議和理事會批準;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會長會議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會長會議和理事會審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財務長由會長從理事會成員中選任。
財務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二)擬訂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報會長會議和理事會批準;
(三)負責日常財務管理和審核;
(四)處理其他財務相關事務。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會長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協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經費開支的原則“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事務所或會計人員代理記賬,秘書兼任出納。會計相關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10月23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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